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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政府下属机构★★
普洱市政府环保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拟定普洱市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并监督实施;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我区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我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参与编制普洱市可持续发展纲要;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区跨行政区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调查处理全区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县(市)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三、统一监督管理全区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统筹规划全区自然保护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监督检查各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我区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全区重点区域、流域和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地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全区排污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云南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我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普洱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公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六、制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七、组织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证;参与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环境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我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管理全区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负责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组织环境保护对外科技合作及信息交流工作;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负责指导全区各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管理工作,并协同各县(市)党委做好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的配备和调整。
十一、承办地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普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设置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服务工作;负责全区环保会议组织、文电收发、档案管理、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负责环保综合性会议文件、局机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技术工人等级考核、评定工作;协助局党组搞好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及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资产,负责全区环保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专项经费及社会集团购买力和专控商品计划的申报工作;制定全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计划、排污费使用计划及预决算工作;负责机关职工生活福利、计划生育、老干部管理、养老保险及统筹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务纪检、监察审计、政务信息、工作;负责行政事务管理规章制度的拟订、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区环保系统科技、教育、岗位培训,宣传和奖惩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宣教法规科
负责全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组织调研和拟定全区综合性环境保护法规、政策、规定和办法;组织政府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拟定地方环境监理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全区环境保护法制监督和环境执法稽查;拟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纲,指导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推动公众和睦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审核涉及环境保护全局性工作和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草拟环境质量公报;指导地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研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参与推动全区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三)污染控制监督科
拟定和实施大气、水体、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环境统计和环境功能区编制;监督检查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区污染治理证书的管理及审定;负责污染治理专项基金使用、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工程贷款贴息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环境管理制度和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协调解决相邻地、州市及辖区内县、市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测网;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开展全区环境监理稽查;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核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推行清洁生产。
(四)自然生态保护科
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参与编制全区生态保护纲要和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全区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拟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法规;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矿山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及考核;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和组织全区公路、水库、电站、旅游业及农、林、牧、渔开发建设项目和其它自然资源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负责区域性开发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人员编制

普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机关人员编制为10名(行政编制4名,事业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