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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政府下属机构★★
建设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建设的法规和政策,具体负责全区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抗震恢复建设、建筑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住房制度改革、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园林业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进行行业管理;编制、管理县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
(二)负责全区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城市景观、城市测量和城市雕塑工作;指导全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负责城市规划的审查报批;承担全区自然遗产、城镇文化遗产及文化与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负责全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行业标准;负责对建筑产品质量的认证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制定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建设预算定额等计价依据;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承包合同价、工程结算价等的审查;对造价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和技术鉴定。
(四)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管理建筑市场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及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查工作;规范建筑市场,负责管理建筑市场和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准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种中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管理会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指导和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负责管理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组织全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查和推广应用;参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协调重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有关工作;负责审批地属建设项目的场址,组织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负责勘察行业技术人员等执业资格的管理;指导全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六)指导全区城市和村镇建设管理,指导管理全区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全区风景名胜区的资源调查、申报列级、规划、保护以及审查报批、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负责全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的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全区村镇规划、建设,负责小城镇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以及试点镇的审批。
(七)负责全区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主管全区房屋产权产籍工作;指导全区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以及全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八)制定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开发推广利用;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九)负责管理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及施工,审批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成果(或报告)规划;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抗震防灾规划;负责对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参与震灾经济损失评估;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管理和劳动标准工作;负责制定全区建设系统的人才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
(十一)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测绘法》、《土地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省级有关建设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监毒察执法检查工作。
(十二)承办地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工作。

内设机构

普洱市人民政府建设局设置5个职能科
(一)办公室
1、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络、政策调研和宣传工作。
2、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起草局重要文稿;负责文书处理、机要和保密工作;负责管理文书档案;负责处理信访工作。
3、负责管理机关的国有资产、行政财务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的政务信息和目标管理;综合管理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负责系统内的统计管理工作;检查、协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本局财务预决算,编制预算外资金的计划;指导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工作。
4、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
5、负责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全行业职工培训、劳务培训、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评审工作。
6、组织制定建设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各项体制改革方案。
7、负责本行业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8、负责局直属单位的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
9、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议案、提案的办理。
10、组织制定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科技发展计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和重点技术改革项目的论证;管理行业科技成果和科技市场;指导科技成果转让开发利用和企业技术协负责组织建设行业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负责建设系统科技情报的管理工作;负责化学建材的推广运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负责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引进、推荐和墙体改革的管理工作。
11、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宣传、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二)城乡规划建设科
1、研究拟定全区城市发展战略以及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村(镇)、城市勘测、城市雕塑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区城镇体系规划。
3、负责城市规划、开发区规划及城市抗震防灾、城市给水、城市防洪、排水、城市供电、邮电、有线电视、城市交通、城市泥石流、滑坡防治、城市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人防、燃气、消防等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历史文化名城、名村(镇)的列级、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4、参与国土区域规划的编制;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可行性研究。
5、组织、推动城市规划单位的体制改革;负责全区城乡和小城镇规划设计、城市测量单位资质、城市雕塑设计、制作、施工单位及个人的资质认证和全区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管理工作。
6、指导全区城市规划、城市景观、城市雕塑规划及实施城市勘察和城市测量工作。
7、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的技术进步、人才开发和交流。
8、负责拟定全区风景名胜和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技术标准和法规工作。
9、负责全区风景名胜的申报审查及有关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全区城市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工作。
lO、负责对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认证审批工作。
11、负责综合管理全区城市市政(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及污水处理、城市照明)公用[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绿化事业。
12、负责指导城建执法监察、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工作。
13、负责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上报工作;负责城市燃气(热力)及器具经营资质、燃气(热力)工程建设、器具检测等管理工作。
14、负责城市供水、燃气、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企业的资质认证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15、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政公用基设施专业规划工作。
l6、指导乡镇的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设计与施工;指导小城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镇容环卫与绿化工作。
17、负责乡镇规划资质及小城镇房地产开发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
18、负责乡镇供水,指导乡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19、负责小城镇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和试点镇审批;组织指导试点小城镇建设;指导小城镇迁建工作。
20、参与移民建镇、撤乡并镇、撤乡建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有关指导协调与管理工作。
(三)建筑管理科
1、研究制定全区建筑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区建筑行业管理和体制改革工作,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2、拟定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建筑业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塔机拆装、商品混凝土、建设监理单位、工程招标投标咨询单位的资质认证、审批或申报工作,对区外企业进入我区从事建筑业活动进行审查、注册登记管理。
5、制定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业技术进步、质量管理、安全施工和施工机械、工程竣工备案等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6、综合管理全区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咨询工作,研究拟定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
7、负责审批地管建设项目的场址负责组织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审查,指导工程建设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审批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8、负责全区各行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集成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企业(包括市政工程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可行性研究资质认证工作。
9、组织全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查和推广应用;负责勘察设计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
10、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并监督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工作;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对区外单位进入我区从事勘察设计咨询进行审查、注册登记管理。
11、参与编制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年度和中长期计划;参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协调重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有关工作。
(四)抗震防震科
1、负责新建、改扩建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管理(包括建设场地抗震性能、工程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动参数、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查)。
2、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及开展区域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超限、超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负责对现有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等进行抗震鉴定及加固的技术管理和相应的经费管理。
4、参与组织有关部门和县市对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的震害进行调查和经济损失评估。
5、负责工程抗震加固技术的科学研究、人才培训与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6、负责对小城镇农房建设的抗震设防进行业务指导。
7、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方针与政策,组织制定全区工程抗震防震方面的行政与技术法规。
8、负责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五)住宅与房地产业科(普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1、指导及规范房地产市场;拟定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2、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管理城镇房屋拆迁和房屋安全鉴定、产权产籍、房产登记发证、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交换、赠与、房产测量和物业管理等工作。
3、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拆迁、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管理等机构的资质认证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认定工作。
4、组织协调房地产业及住宅发展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管理全区城镇住宅建设,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5、管理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工作;研究制定会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规划、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6、指导全区房改工作,负责审查各地房改方案和需地区审批的配套政策。
7、研究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制度、办法和相关管理措施,综合、协调、指导并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等业务工作。
8、指导企业的房改工作,组织企业房改试点,研究制定公房租金改革的目标和推进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各地租金改革方案。
9、指导地直机关、事业单位房改地组织实施,负责相关地协调工作。
10、归集、管理地直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
11、负责房改宣传理论研究、干部培训和信访工作。
12、承担地区房改协调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

普洱市人民政府建设局机关编制为16名(行政编制8名,业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