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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政府下属机构★★
普洱市政府民政局

主要职责

普洱市政府民政局是普洱市政府负责管理全区社会行政事务的政务部门,承担着社会行政管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工作,为军队和国防建设服务。在调节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县(市)民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主管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调查、核实、掌握和上报灾情,申报、管理、分配中央、省、地下拨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接收和分配区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并开展救助捐赠活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组织实施减灾规划。
(三)主管社会救济救助工作。负责全区五保户供养工作,指导城乡集体、个体、办敬老院,负责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负责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
(四)主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调查、核实、公布城市贫困群体的经济收入,实施城市“三无人员”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发放、监督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主管社会福利。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工作,指导县(市)乡(镇)建立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指导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星光计划”;对城乡社会福利生产进行宏观管理;主管全区
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
(六)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怃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区双拥日常工作,按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标准和办法组织实施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怃恤。
(七)主管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指导全区的军供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点)的全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全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等村民自治活动。落实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依法管理。
(九)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县(市)、乡(镇)行政区划工作,承办县、自治县、市、乡(镇)、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和区域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国家规定的对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推广标准地名,指导全区地名工作。主管勘界,建立行政界线档案,调处行政边界争议。
(十一)主管社团即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性社团及在我区的省属单位组建社团的审批、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及儿童福利院的管理工作。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儿童福利院的建设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和公墓地的建设
管理;负责普洱城区流浪乞讨及“三无人员”的收容遣送及指导全区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审计全区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全区民政干部业务培训;负责区内民政干部的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全区民政系统的职工队伍建设和基层民政组织建设;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地委、市政府和云南省民政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普洱市人民政府民政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办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有关事务,负责局机关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各科室及直属单位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人事、职改、劳动工资及机构、编制工作;调查研究并督促、指导民政工作政策法规的实施;负责局机关各科室文件的修改及综合性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密、基建、值班、保卫、办公自动化等工作;指导全区民政系统的职工队伍建设和基层民政组织建设;负责局机关的政治业务学习,组织区内开展基层组织的争先创优和表彰先进工作,研制全区民政系统的教育发展规划,当好局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财务、局机关行政财务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核拨、基建投资、物资计划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全区民政系统的财务统计和有奖募捐的财务统计,负责全区民政系统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负责督促、统筹、发行、指导全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察。
(二)救灾救济科
负责救灾救济工作。调查研究并组织实施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核实、统计、上报灾情,帮助指导全区抗灾救灾工作;管理、拨放救灾款物,接收、调运、分配、募集救灾捐赠款物,监督、指导和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负责全区农村五保户、敬老院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的社会救济工作;负责管理使用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回收与发放。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负责城市贫困群体、“三无人员”及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程序,负责组织群众讨论、张榜公布确定保障对象。编制年内保障人数,确定保障标准,预算保障资金,监督县(市)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县(市)低保档案和低保业务的规范管理。
(四)优抚安置科(双拥办公室)
负责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优待定补抚恤工作,负责全区双拥日常工作,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警、警衔公安)及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法规及研究制定我区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申报、褒扬,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培训安置,负责全区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指导全区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协调服务工作,主管军供工作,指导全区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志愿兵(士官)及落实政策的离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指导干休所(点)的全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的有关政策法规,负责督促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建房工作,具体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负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负责落实、申报“双拥模范城县”工作。
(五)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科
负责婚姻、殡葬、儿童收养和收容遣送工作,指导监督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负责结婚、离婚、复婚及涉外港澳台和涉外婚姻的登记管理,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指导全区儿童收养登记;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倡导婚丧习俗改革,指导婚丧社会化系列服务,指导收容遣送工作,协调区内外、县(市)间在收容遣送中的关系;负责区内的在华难民的安置管理工作,申报接收国际社会对难民的援助,监督执行外援协定,对难民进行管理教育和培训,负责接待、联系、办理难民回国和去第三国的有关事宜,处理难民的来信来访和寻找亲人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社会福利工作,制定城乡社会福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按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就业工作,对城乡福利企
业、双扶经济实体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孤儿助养和“栋梁计划”的组织实施,以及其它城市社会救助工作。
(六)基层政权、社团科(民间组织管理局)
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组织和制度建设,负责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及村务公开,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业务培训,负责村民委员会的设置、申报;具体办理1984年以前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负责居民委员会即社区的换届选举工作和居务公开;负责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工作。
主管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受省民政厅委托管理在我区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社团;指导县(市)社团管理工作,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社团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查处社团违法行为,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制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负责地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县(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七)区划地名科(普洱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和地名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行政区域总体规划,承担行署交办的行政区域调整工作,负责县(市)、乡镇行政区域的界定、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批报批工作,承办我区与相邻地州之间的边界勘定及界务管理工作,参与协助调处县(市)之间的边界争议并向行署提出仲裁建议,按照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管理和指导全区地名工作。

人员编制

普洱市政府民政局机关编制27人(行政编制19人、事业编制8人),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老龄委专职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