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区审计机关的业务,制定审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安排当年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组织对某些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
(二)向地区人民政府、省审计厅报告或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地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地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县(市)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地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6.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7.地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专项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授助、贷款、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9.对地委、市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0.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项目。
11.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政府审计局进行的审计工作。
(四)向市长提交地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行署委托向地区人大工委提出地本级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管理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组织对全区审计机关和社会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九)组织全区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组织对全区审计机关审计执法情况的检查和督导。
(十一)与县(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审计机关。
协助对县(市)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组织有关重要会议;起草有关重要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以及信访、保密、档案管理等项事务;组织审计领域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管理行政及审计事业经费;管理全区计算机远程通信网及地局局域网;负责局机关编制及人员管理,考录、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保险等工作。协助对县(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组织审计系统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工作。
(二)法制综合科
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审计业务的规章制度;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全区审计业务统计工作及办理i局机关"审计交款专户"的相关工作;组织对全区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审核与复核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组织全区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县(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组织检查县(市)审计机关执法情况。
(三)财政、金融审计科
拟定地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地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地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地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地级金库办理地本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县(市)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负责行署财政局、行署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负责地方非银行金融性机构以及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国家省级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审计机关的财政、金融审计业务。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与地财政有拨缴关系的地委办公室、地区人大工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地区政协工委机关、中级法院机关、检察分院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民政、社保部门及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我区运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捐赠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报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审计机关行政、事业、外资审计业务。
(五)经贸审计科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组织对地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省审计厅授权的省属国有企业和省属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负责对固有企业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审计机关的企业审计业务。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负责审计地属农林水利、资源环保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审计受市政府委托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审计机关农业、环保资金的审计业务。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地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地属其他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组织对省审计厅授权的省属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地属国有施工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科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审计机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八)社会保障和外资审计科
重点审计地级民政、社保部门及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损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监督我区运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捐赠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分析报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社会保障和经济运用审计业务。
(九)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科(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管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直接承担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地属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对九县一市主要行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四、人员编制
普洱市人民政府审计局机关编制33人(行政编制27人,事业编制6人)。其中,局长一名,副局长2名。总审计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