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船舶航行安全的源头管理,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结合普洱港的实际特制定本“船舶签证守则”,望签证人员和船员共同遵照执行。
(一)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应如实填写《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和《船舶签证簿》经船长签字后,由船舶驾驶员到港务监督办理,并交验下列资料:
(一)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
(二)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
(三)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港务监督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
(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五)舢舶国籍证书;
(六)船舶所有权证书;
(七)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八)船舶检验证书;
(九)船舶营运证书:
(十)船舶签证簿;
(十一)船舶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十二〕船舶安全会议记录、航次会议记录。
二、签证人员应对上述证书逐项查验,查验内容包括:
(一) 人证是否相符,船证是否相符;
(二) 各类证书是否有效;
(三) 船舶安全检查簿所记录的需整改的项目是否已整改;
(四) 船舶签证簿中“船舶概况”是否填写;“持证船员名单”是否与“签证报告单”所列名一致。
三、 签证人员经查验船舶证书全部有效并交纳有关规费后,即可签证。发现下列情况,一律不予签:
(一)人证不符;船证不符;
(二)证书失效;
(三)需整改的项目未整改;
(四)船员配备不足;
(五) 未交清有关规费。
四、船舶在港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进港、出港签证可以在出港前同时办理。
五、已经签证的船舶,出港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办理签证:
(一)船长、轮机长或担任相应职务的船员变动;
(二)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损坏;
(三)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四)航行区域、船舶用途改变;
(五)办理签证后36小时内未能出港;
(六) 发生或发现签证条科不符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