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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工业园区位于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于2004年被云南省政府列为云南省30个重点工业园区之一。园区区位优势突出,交通便利,昆曼高速公路和思澜边境旅游线穿境而过,园区依山傍水、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目前,园区前期规划、论证、评审工作已结束,进入了全面启动建设阶段。
园区建设目标:充分利用普洱丰富的林业、绿色生物、矿产等优势资源,大力发展林、茶、绿色生物产品,把园区建设成为云南省面向西南地区乃至东南亚、南亚市场的林、茶产品、生物制药、矿产品产销基地和外贸进出口加工基地,以绿色生态为主要特征的多业并举的现代化综合工业园区,使园区成为一个园在林中,厂在树中,人在花中的园林式、生态型的新型工业园区。
园区产业规划:普洱工业园区区位优势突出,以省道、国道、普洱机场、普洱港国家级口岸、泛亚中线铁路(拟建)交通枢纽为支撑,形成了四个片区的规划格局。即:木乃河普洱茶片区(一个集普洱茶生产、茶文化旅游和食品加工、生物药业为一体的园区);整碗林产品深加工、新型建材片区;莲花矿产精炼、化工片区;曼歇坝仓储、货运、贸易商贸物流片区;
园区将规划出生产、生活、商业等几个功能区,建成后的工业园不仅是一个工业集中的园区,还将是一个功能齐全、环境优美、设施完备的现代社区。
普洱工业园将奉行“客商至上,信誉第一”的宗旨,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简捷、规范、高效的管理,完善的设施和优良的服务与每一位投资者精诚合作,谋求双赢发展。普洱工业园诚招海内外广大投资商前来投资兴业。
普洱工业园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功能和作用,迅速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根据《省委
省政府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云南省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借鉴其它工业园区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分为四个片区,即木乃河普洱茶及食品加工产业工业片区,整碗建筑建材业工业片区、莲花村冶金及化工产业工业片区和曼歇坝商贸物流中心。
第三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的管理体制,由普洱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对园区的
规划、建设、招商引资以及园区内企业的项目申报、综合协调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服务。
第二章 入园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规划要求,经管委会同意均可入园。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市内外广大投资者和其他经济组织到园区落户,投资兴办符合产业政策的各类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管委会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将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积极向上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六条 企业申请进入园区的程序
(一)企业向管委会提出入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及规划建设方案等相关申报材料;
(二)管委会进行资格初审后,按程序给予审批;
(三)管委会与企业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国土部门与企业签订土地用地合同书。
第3章 相关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七条 园区企业用地按照“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采取协议出让和租赁方式供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土地开发后的成本计算。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则上一次性计收。投资者确实有困难的,也可按合同一年内分期支付。
第九条
入园企业在办理用地手续后,一年内必须规划建设,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投资。二年内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园区内住房、餐饮、娱乐等生活性服务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盖的开发模式,各入园企业不得改变土地的批准用途,在生产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盖住房、餐饮、娱乐等生活性服务设施(茶企业可以建盖茶艺表厅)。
第十一条
为确保企业享受同等的入园条件,禁止企业之间买卖园区用地,确因特殊情况不再需要原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可按土地出让成本统一收回处置。
(二)税费政策
第十二条
在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除享受国家、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对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纳税额的3%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入园区企业在办理各种证照手续时,各种规费除按规定需上缴的部分外,属于市、区的部分全免,只收工本费。
第十四条 园区内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
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管委会协调,企业定期与有关部门结算。
第十五条 实行收费公开制,通过公告及互联网形式定期动态公布《普洱工业园区企业单位应收费用目录》(属国家、省规定必须收取的项目)。
(三)其他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园区内交通、供水、供电、通讯和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
对入园企业或投资项目实行“一道门办公、一条龙服务”。入园企业在开办、建设期间需办理的各种证照、许可文件,由管委会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提供全程协调服务并免收相关代理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对园区工作人员服务工作不满意的,可向管委会投诉(投诉电话:0879-2309403),同一名工作人员连续被投诉两次并经核查属实的,管委会将对该工作人员做出辞退处理。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检查行为,除司法等机关处理特殊紧急情况外,任何单位入园区检查工作,须提前与管委会协调联系,由管委会统一安排。禁止在园区内拉赞助、搞摊派。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户籍、子女教育、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享受普洱市户籍人口的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到2006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如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比本办法更
为优惠,按最优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试行期内由普洱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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